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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62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 刑人  蘇君儀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不服檢察官否准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指揮執行(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4年5月7日花檢秀甲114執聲他223字第114901068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蘇君儀(下稱受刑人)前因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受刑人向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請求將附表所示數罪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經檢察官以民國114年5月7日花檢秀甲114執聲他223字第1149010686號函(下稱系爭函文)否准,惟系爭裁定定刑過重,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應有一事不再理之例外情形,請求撤銷檢察官上開否准重新定刑聲請之執行指揮等語。
二、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犯附表所示各罪,經系爭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徵系爭裁定已經確定,已生實質之確定力,且所包含之各罪皆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事,並無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嗣後發生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例外情形,則檢察官以受刑人所請案件業經系爭裁定定刑確定,受刑人重新定刑之請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予以否准等旨,經核於法無違。
 ㈡受刑人雖以前詞聲明異議,惟系爭裁定,既經確定而生實質確定力,又不具備上述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自不得再就附表所示各罪全部重複定刑。檢察官以系爭函文否准受刑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核其執行之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8月28日凌晨0時10分許
106年8月28日晚間11時13分(原附表誤載為108年,應予更正)
106年9月30日凌晨2時5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068號等
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068號等
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06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43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43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43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9月20日
108年9月20日
108年9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43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43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4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0月14日
108年10月14日
108年10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973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973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973號
編號1至3經花蓮高分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4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3月14日晚間6時30分許
106年3月15日晚間8時9分許
106年3月17日下午4時22分許
偵查(自訴)機
關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318號等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318號等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31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41、42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41、42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41、42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6月27日
108年6月27日
108年6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794、3274號(原附表漏載案號,應予增列,下同)
109年度台上字第2794、3274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794、327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7月15日
109年7月15日
109年7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70號
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70號
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70號
編號4至9經花蓮高分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41、4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24日晚間10時24分許
106年10月7日晚間7時許
106年10月6日下午4時許至同年月8日凌晨1時50分許(原附表時間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318號等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318號等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31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41、42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41、42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41、42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6月27日
108年6月27日
108年6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794、3274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794、3274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794、327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7月15日
109年7月15日
109年7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70號
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70號
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70號
編號4至9經花蓮高分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41、4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