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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聖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聖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聖祥因強盜案件,經本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自民國110年12月8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5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5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5495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15年5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54950號)暨法院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吳明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