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藍月美
被 告 羅正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27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本文,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黃鴻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珮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