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東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創南
訴訟代理人 吳柏穎
被上訴人 陳明照即軒煒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訴外人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民國106年2月16日起至同年2月21日之工作日報表有部分工程非系爭工程範圍,致各該工數無從詳細計算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1年3月2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