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60號
上 訴 人 楊亞萍
邱啟芳即溝仔尾手作輕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被 上訴 人 侯奕匡
王勤雯
王政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鴻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因事實、證據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乃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18日上午11時00分整在本院第一法庭再行言詞辯論程序,並請上訴人就上訴人商號因何歇業?及兩造就各自於起訴時之家庭工作身分經濟財力狀況於庭前具狀詳予說明,並請上訴人提出上訴人商號、上訴人楊亞萍自108至111年申報營業所得稅、個人綜所稅之報稅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主筆)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顏維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