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安程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琳
上 訴 人 林良澤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孫裕傑律師
被上訴人 鑫未來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洲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等事件,因調閱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262號詐欺等案件(被上訴人認許琳、林良澤、王軍翔等9人涉嫌詐欺等犯嫌,因而提出告訴)結果,認事實尚有欠明
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1年10月20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