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58號
上 訴 人 黃俊豪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複代理 人 林聖凱律師
被上訴 人 許曉維
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就原審一部判決範圍有疑義,影響上訴人上訴及本院審理範圍之判斷,有再開辯論使兩造補正及陳明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