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林聰銘
上列當事人與鼎耀興建設有限公司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林聰銘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2,884,902元(計算式:45.04《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拆除面積》×64,052《遭占用之花蓮市○○段00地號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2,884,902《個位數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416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子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