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蔡美娥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複代理人 邵啟民律師
被上訴人 弘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毓雯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89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89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兩造對此亦無意見(本院卷第119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子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