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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46號
附帶上訴人    陳清榮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附帶被上訴人  林世郎  
訴訟代理人    蔡長勛律師
              林世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6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提起第三審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在第三審程序,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及第47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就其不利部分(即本院判決主文第四、五、七項)提起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子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