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6號
再審原告 邱博州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邱紹發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64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