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柯竹華即伍勝工程實業社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國立臺東大學
法定代理人 鄭憲宗
訴訟代理人 張凱翔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冠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