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53號
上 訴 人 有限責任臺東縣濬平農產品內外銷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劉宇城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被上訴人 元鑫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煌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5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陸拾壹萬參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曾於民國113年3月3日向伊購買鳳梨釋迦一批(下稱A標的),約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30萬4,140元,伊已出貨完畢,惟被上訴人尚欠61萬3,475元買賣價金未付,爰依兩造間買賣契約約定,求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伊61萬3,4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於112年12月至113年3月間曾向上訴人購買如附表所示數批鳳梨釋迦(下合稱B標的),惟該等鳳梨釋迦因裝箱黏貼之標籤錯誤(附表批次一)、蟲害(附表批次三櫃號288、批次七)、過早採收及品質不佳(附表批次十六)等可歸責於上訴人事由,致伊於購買後運送至大陸地區販售時,發生果實發黑、爛果而報廢,伊因此受有125萬8,916元損害,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適用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於本件主張抵銷等語,並聲明:上訴人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及聲明:原判決廢棄並請判准如數給付上開金額。被上訴人答辯: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71、10、248、249頁,並為文字之適當修正):
㈠被上訴人於113年3月3日向上訴人購買如原審卷第175頁日報表所示A標的,約定價金為130萬4,140元,上訴人業於翌日出貨完畢,被上訴人就該批買賣價金尚餘61萬3,475元未給付。
㈡上訴人將B標的出售予被上訴人,兩造約定由上訴人負責於裝箱前2至3天內採收鳳梨釋迦完畢,並予以分級、包裝(裝箱)、黏貼出口用之生產履歷後,被上訴人再派遣冷藏貨櫃車前往上訴人指定之臺東運銷地點,由上訴人將鳳梨釋迦裝車後,由上開貨櫃車運往高雄港口外銷。另B標的之鳳梨釋迦裝箱之箱子外面所黏貼之標籤,其中標頭文字由被上訴人提供、標頭對應之內容則由上訴人負責填載。
㈢附表批次三櫃號288之鳳梨釋迦經大陸海關於112年12月28日檢出新菠蘿灰粉蚧;另批次七櫃號222之鳳梨釋迦經大陸海關於113年1月12日檢出大洋醫紋粉蚧,而均於大陸進行薰蒸處理。
㈣附表批次三、七之鳳梨釋迦均經我國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下稱防疫署)逢機取樣檢查後,確認無罹患新菠蘿灰粉蚧、大洋醫紋粉蚧,而核發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在案。
五、本院之判斷:
㈠上訴人依A標的買賣契約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剩餘買賣價金,為有理由:
查被上訴人曾於113年3月3日向上訴人購買A標的,約定價金為130萬4,140元,上訴人已出貨完畢,惟被上訴人尚欠61萬3,475元買賣價金未付,為兩造所不爭執,是上訴人依兩造間A標的買賣契約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61萬3,47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就B標的買賣有不完全給付,請求其損害賠償,並於本件為抵銷抗辯,為無理由:
1.附表批次一鳳梨釋迦(下稱B①標的)部分:
⑴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就應負責製作之B①標的包裝箱外黏貼標籤,將「阿○伯釋迦包裝廠」誤繕為「阿○伯釋迦集貨場」、及果農曾○忠部分製作標籤文字出錯等失誤,致送往大陸時遭大陸海關要求重貼,B①標的貨櫃整櫃拉出來檢視,未再放回貨櫃,導致失溫損壞而報廢,此可歸責於上訴人事由而為不完全給付,依上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損害26萬9,379元等語(見本院卷第245、246、310、126頁、原審卷第183、192頁),並提出被上訴人與永○德公司通訊軟體微信對話資料、被上訴人委託標籤重貼之廠商廈門永○德公司請款資料、被上訴人與中國代銷商(行口)通訊軟體微信對話資料及照片、兩造員工間通訊軟體微信對話資料等為證(見原審卷第63至77頁、本院卷第233至236、301頁)。上訴人則稱阿○伯部分確實為其疏失,但否認曾○忠部分有出錯,及因阿○伯標籤錯誤而換需標籤,本件應係被上訴人提供標頭錯誤致需重換標籤。況且,重換標籤並不會導致B①標的損壞,是因被上訴人於大陸委託之廈門永○德公司在換標籤過程中疏未保持標的於冷藏狀態所致,非屬可歸責於上訴人事由等語,並提出被上訴人公司監察人劉○元與上訴人負責人間對話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85至214頁)。
⑵按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責任,以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給付不完全(未符債務本旨)為其成立要件。如債權人於受領給付後,以債務人給付不完全為由,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害,應先由債權人就其所受領之給付未符合債務本旨致造成損害,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01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購買之鳳梨釋迦,係要轉賣至大陸市場,其中就B標的裝箱箱子外面應黏貼標籤,兩造約定標頭文字由被上訴人提供、標頭對應之內容則由上訴人負責填載(不爭執事項㈡,標籤參本院卷第233頁照片所示),此一標籤黏貼係影響被上訴人所購得之B標的農產品是否可通過大陸海關檢驗合格並進入大陸市場販售之條件之一,是上開標籤由上訴人負責部分應為其就B標的買賣契約所生從給付義務。又被上訴人係派遣冷凍車至上訴人指定之集貨場領取所購買且已裝箱之鳳梨釋迦(不爭執事項㈡,本院卷第248、221、222頁),再轉送至高雄港後運往大陸,可認被上訴人於上開集貨場處已受領買賣標的即B①標的,又本件被上訴人以該標的嗣後於大陸海關通關時發生標籤錯誤問題而主張上訴人有不完全給付,依上開說明,自應就其所受領之給付因未符合債務本旨致造成損害,負舉證責任。
⑶依被上訴人所提之兩造員工微信群組112年12月14日對話資料所示,被上訴人公司員工當日曾傳送「而且阿○伯的標籤錯了,這個下次要注意,按照備案的來。」訊息(見本院卷第235頁);另被上訴人與永○德公司通訊軟體微信群組112年12月15日對話資料則顯示:暱稱「中彥進口操作」之人傳送:記載包裝廠、果農、編號等資訊之表格,並將「曾○宗」及「F0474006」內容框住(見原審卷第63頁、本院卷第116頁),及傳送:麻煩抓緊確認一下等語。「劉○元」(即被上訴人公司監察人)傳送:是這個農場有問題嗎?暱稱「彎彎」(永○德公司人員)傳送:不是,標籤要換下。「劉○元」傳送:重貼?(見原審卷第63頁)。證人劉○元就此證稱:我記得當下是包裝場,還是果園這個部分對不起來,是大陸海關總署查不到,應該是打錯字,要求重改。因為標籤整改的問題,上訴人當時負責人曾○倫有口頭協議要賠償幾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30、132頁)。由上觀之,前開112年12月14日對話資料係兩造內部人員間傳送且僅提到阿○伯的標籤有錯,下次要注意等語,但隔日被上訴人公司與大陸地區清關公司人員間對話中完全未提到因阿○伯標籤問題導致須換標籤,可認「阿○伯釋迦包裝廠」之文字繕打錯誤並未影響通關。又就「曾○宗」標籤部分,被上訴人已陳稱「曾○宗」編號及姓名內容確認沒有錯,但無法說明該部分標籤文字就究竟有何其他錯誤(見本院卷第245頁),依兩造就標籤文字資料提供之分工(不爭執事項㈡)亦有被上訴人應負責部分,實難以上開對話資料所示,即認「曾○宗」標籤錯誤部分屬可歸責於上訴人事由所致。至於劉○元證稱曾○倫曾口頭同意賠償部分,除經上訴人否認,且被上訴人僅提出113年2月22日兩造員工群組微信對話內容顯示「劉○元傳送:姑娘,從1/7到年前的帳單我們都還沒有收到,大概什麼時候能給我們?至於包裝費的部分,阿清那時候答應1/15起從150降到120,這個請妳留意,另外因為之前包裝廠的失誤導致我們的虧損的部分,那時候有答應4+9=13萬,也要補給我們,希望1月份的帳單這筆13萬能扣除,謝謝妳的配合。阿清(即曾○倫)則傳送:明天給」等為佐(見本院卷第301頁),依此對話上下文內容,可看出曾○倫僅回覆明天要給「帳單」,未承諾賠償有因上訴人標籤出錯所生損害。是亦無法依上開事證推論上訴人已承認「曾○宗」標籤出錯部分可歸責於己而導致重貼。
⑷據上,縱使B①標的於大陸海關處因換標籤時失溫毀壞,被上訴人受有損害,然依被上訴人所提事證無法證明係因可歸責於上訴人事由導致B①標的標籤出錯而需重貼,被上訴人自不得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
2.附表批次三櫃號288鳳梨釋迦(下稱B③❶標的)及批次七鳳梨釋迦(下稱B⑦標的)部分:
⑴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出賣之B③❶標的、B⑦標的運送至大陸時經海關檢驗出新菠蘿灰粉蚧、大洋醫紋粉蚧等害蟲,需進行薰蒸處理,過程中有加熱,造成該等標的加速腐敗而報廢,此屬可歸責於上訴人事由而為不完全給付,依上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損害48萬6,152元、39萬5,452元等語(見本院卷第217至219、311頁、原審卷第183、192頁),並提出大陸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上開標的報廢照片及反應退貨截圖、裝載上開標的貨櫃照片、運送提單、防疫署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兩造員工間通訊軟體微信對話資料等(見原審卷第79、80、83至106、205至207、317、319頁、本院卷第297至299頁)。上訴人則稱其於出貨前已經專業合格訓練人員完成高壓氣槍除蟲手續,出口前並經防疫署檢疫合格,兩造有約定B標的貨櫃一旦裝船離開高雄港,即應由被上訴人負擔危險責任,故於大陸縱使檢驗出上開害蟲,並不可歸責於上訴人,被上訴人亦可將該等貨櫃退回上訴人,但被上訴人既已收受,代表B③❶標的、B⑦標的符合其需求。且薰蒸程序不用加熱,被上訴人所請之薰蒸廠商應於冷鏈環境下進行,即可避免失溫毀壞等語,並提出包裝廠人員受訓證書及作業場所認證證書為證(見本院卷第97至103頁)。
⑵經查,被上訴人購買B標的係要轉賣至大陸市場,於出口至大陸時需經大陸海關檢驗檢疫合格始能放行通關,其中B③❶標的、B⑦標的經大陸海關驗出前揭害蟲並要求要為薰蒸處理(參不爭執事項㈢,原審卷第79、80頁通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就此證人劉宇城證稱:我於本案發生時擔任上訴人總幹事兼理事主席,我曾聽前負責人曾○倫說兩造有約定在高雄港之前責任算我們,在高雄港檢疫出問題由上訴人負責,但出去之後就不算上訴人的。另與上訴人配合的包裝廠人員都有受訓合格,在鳳梨釋迦裝箱前會以高壓空氣槍作清潔或由毛刷清潔,做清除蟲害動作,我有擔任品管人員做查驗,用專門的放大鏡做檢驗。鳳梨釋迦被驗出害蟲對於其品質完全不會影響,要將蟲完全清除是不可能的事,臺東大學也有推廣洗果的機器,但也沒有辦法到百分之百除蟲等語(
見本院卷第136至139頁)。證人劉○元則證述:上訴人包裝廠人員用高壓空氣槍或毛刷做清潔後才包裝鳳梨釋迦,包裝完後我們請運送公司將箱子上車裝櫃後送至高雄港海關檢疫,大部分是檢查有無病蟲害,抽驗沒問題後就可以放行。
發現有本件蟲害時有跟曾○倫溝通過,他回覆鳳梨釋迦出了包裝廠後上訴人就不負責了。我記得兩造並沒有鳳梨釋迦在高雄港裝船離港後就由被上訴人負責的約定。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購買的就是要沒有蟲的鳳梨釋迦等語(見本院卷第129、133頁)。另卷附防疫署114年9月4日防檢四字第1141883137號函記載:...本署執行輸出檢疫係依據輸入國規定及國際慣例辦理。輸中國大陸鳳梨釋迦經逢機取樣後檢查,並據以判定檢疫結果;經確認無罹染介殼蟲等中國大陸關切之有害生物,始核發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所詢之上開植物檢疫證明書,係申請人向本署高雄分署申請輸中國大陸鳳梨釋迦檢疫案件,經該分署取樣查驗,確認取樣之鮮果實均未發現介殼類(含新菠蘿灰粉蚧、大洋醫紋粉蚧)等有害生物後核發...等語(見原審卷第333、335頁)。依上開事證並參酌不爭執事項㈡內容、上訴人提出之包裝廠人員受訓證書及作業場所認證證書等資料,可知上訴人於接受被上訴人訂購鳳梨釋迦後,將果農採收之鳳梨釋迦送至包裝廠分級並由受訓合格之包裝廠人員負責將果實進行除蟲手續,並於送往高雄港後於該處接受防疫署針對輸出大陸地區、有無該國關切之病蟲害檢驗檢疫。嗣B③❶標的、B⑦標的經取樣檢查後,確認無介殼類(含新菠蘿灰粉蚧、大洋醫紋粉蚧)等有害生物等情。
⑶依農產品國際貿易實務,出口商須出具官方的「植物檢疫證明書」,確保無進口國規範禁止之病蟲害或殘留農藥,否則進口國可依國際慣例直接拒絕入境。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購買B標的係要轉送至大陸地區販售,是該農產品不得驗出大陸規定禁止殘留之害蟲,應屬兩造間買賣契約上訴人應負之從給付義務之一,然兩造並未以書面約定該從給付義務具體內容且彼此間就該瑕疵發現階段之風險由何人承擔亦有爭執(上訴人主張貨品以出高雄港後由被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否認)。考量被上訴人為從事國際貿易之公司(見本院卷第35頁工商登記資料),相較於從事農產品銷售之上訴人,對於國際貿易事務及其風險控管應有較多專業及處理能力,且農產品具有保存期短及易受國際物流與冷鏈技術影響其新鮮度及品質之特性,一旦離開國境後,左右外銷農產品品質維持之不確定因素(是否於運送過程中發生病蟲害、失溫)大幅增加,此已非交貨後之上訴人能控制範圍,於國際貿易實務上,進口清關風險亦多由買受人承擔。本件兩造買賣B標的農產數量甚鉅,上訴人主張不可能達到百分之百除蟲,與常理無違,被上訴人亦未爭執,當無可能約定上訴人負有交付百分之百無蟲害之義務。而在海關、農業防檢疫或動植物防疫中,客觀上無從對成千上萬的進出口貨物逐一檢查,抽樣檢驗乃國際普遍採行方式,此種檢驗方式非單純射倖性,而是利用機率與統計學,透過精準計算的樣本數,將風險控制在一定信賴範圍內,是因檢出機率無法達百分之百致進出口地檢驗結果相異而無法進關所生損害,應視為進口清關風險,較為公允。故若於買賣雙方未書面明文約定風險承擔之情況下,經兼顧被上訴人利益及本件契約目的(要於大陸市場銷售),上訴人就其出賣之B標的農產品不得驗出大陸禁止之病蟲害之從給付義務,以於國內經我國檢疫機關針對大陸所禁止病蟲害之規範實施檢驗檢疫後未發現為內容,較為合理,再參酌本件兩造所述買賣契約內容(本院卷第247、248、221、222頁)及上開事證,本院認兩造就上訴人此部分從給付義務約定內容之真意,應為其負責B標的不得於我國檢疫機關驗出大陸規定禁止殘留之害蟲。並以此判斷本件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有不完全給付是否存有可歸責事由。
⑷承前,B③❶標的、B⑦標的已於臺東運銷地點交付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將該等農產品送往高雄港等待出關前,業經防疫署高雄分署經取樣檢查後確認無介殼類(含新菠蘿灰粉蚧、大洋醫紋粉蚧)存在,並核發合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在案,可認上訴人已完成其契約約定從給付義務,是縱使嗣後於大陸海關驗出有上開病蟲害,致需進行後續薰蒸處理,該等標的腐敗而報廢,亦非屬可歸責於上訴人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是被上訴人依上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前揭損害,為無理由。
3.附表批次十六鳳梨釋迦(下稱B⑯標的)部分:
⑴被上訴人抗辯B⑯標的於113年2月19日採摘,於113年3月6日始裝船運送至大陸,因過早採摘且品質不佳未達約定標準,導致運送至大陸後嚴重過熟而報廢,此屬可歸責於上訴人事由而為不完全給付,依上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損害10萬7,933元等語(見原審卷第183、192、55、60頁),並提出被上訴人與中國代銷商(行口)通訊軟體微信對話資料及B⑯標的裝箱照片、對帳單等為證(見原審卷第107至124頁)。上訴人則稱該標的非2月19日採收,包裝日為113年3月3日,倘係2月19日採摘,至裝船日3月6日早已爛掉,標籤上所載生產日期係誤繕。另上開對話資料及照片無法證明係因上訴人過早採摘而發爛等語,並提出該批次包裝廠製作之果實等級資料為證(見原審卷第214、215頁)。
⑵經查,B⑯標的裝箱外所貼標籤記載生產日期為113年2月19日,有上開照片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12、113頁),又B⑯標的係於113年3月6日於高雄港裝船送往大陸,中間已間隔15天,依鳳梨釋迦不易保存之特性,衡情於裝船前早已過熟甚至發爛,根本無法通過我國檢疫機關檢驗檢疫而可出境,但該標的不但通過我國檢驗並運至大陸,甚至亦通過大陸海關檢驗檢疫而於113年3月7日出關清關,再參酌兩造約定上訴人係要於裝箱前2至3天內採收鳳梨釋迦完畢(不爭執事項㈡)之正常流程,由此足知上訴人所述B⑯標的非113年2月19日採摘,僅係裝箱外所貼標籤誤繕等情,較符合事實。又上訴人亦已提出上開B⑯標的包裝廠製作之果實等級資料,其上記載統計日期為113年3月3日,離該批次裝船日期即113年3月6日相近,可徵上訴人稱係113年3月3日包裝,應為屬實。據此,B⑯標的應無過早採摘之情,即堪認定。至於被上訴人所提上開被上訴人與中國代銷商(行口)通訊軟體微信對話資料顯示,113年3月8日中國代銷商有反應果實有花皮、隔日則有反應結痂問題,並提供照片為佐(見原審卷第107至111頁),但證人劉○元已證稱:行口最早給我們看時,果實表面上還是有點綠綠的,只是有點出水等語(見原審卷第237頁),可見B⑯標的送達大陸當時品質尚非不佳,是否為大陸海關通關後運送或保存不當所致,並非不無可能。又被上訴人再謂B⑯標的有未達約定選果標準部分,並舉劉○元與「阿清」(即曾○倫)間113年3月11日通訊軟體對話資料為證(見原審卷第114頁)。然依該對話資料,劉○元先稱「這種貨都裝A果,基本上都是BB果。我們已經沒有辦法再用說果語出了。名聲都搞臭了」,「阿清」則僅回覆「等一下回你。劉董。問一下」。未見上訴人有為承認之表示,此一事證仍不足認定B⑯標的確有以劣充良並因而導致之後報廢情事,是被上訴人以上開事由依前揭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損害,為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A標的買賣契約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其61萬3,4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9月10日(見原審卷第36頁送達回證)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合,上訴人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