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田韓棋坤即田韓棋坤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間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民國114年4月16日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理由欄一、「本院113年度上字第2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4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原裁定已合法抗告,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