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侯秋霞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維妮律師
            施志遠律師
複代理人    李淑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13日下午2時45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就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及請求不當得利金額範圍有疑義,有再開辯論使兩造補正及陳明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蔣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