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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楊錦昌  
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
            胡孟郁律師
            余振國律師
            林紘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昶盛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114年度原重上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114年度原重上字第2號返還所有物事件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六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伊為鈞院114年度原重上字第2號事件之被上訴人,該案於民國115年1月6日之筆錄,未完整紀錄伊之陳述,有更正筆錄之必要,爰依法請求交付上開期日開庭錄音光碟,以維權益等語。
查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上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