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簡字第33號
原 告 林瑞彬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南錩螺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0,000元,應徵裁判費30,1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60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