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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小字第13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      告  盧君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7月29日上午11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00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當日適逢凱米颱風侵臺,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公告可稽,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上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爰依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113年7月29日上午11時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