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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小字第16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被      告  廖書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在桃園市楊梅區,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