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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虎小字第18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陳子安  
被      告  吳爾夫國際文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爾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5,266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0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