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小調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林憶茹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鄭天豪即信維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該等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均準用之。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之住所地位在臺北市南港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起訴(因屬財產權糾紛,其標的之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24條第1項後段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