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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字第26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林余錫  
被      告  陳正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