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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字第26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林余錫
被 告 陳正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