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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字第313號
原      告  富勝整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成  
訴訟代理人  沈志偉律師
被      告  廖茂程即盈芳農產行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