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虎小字第182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賴宜屏
被 告 YULIANA BT NURSIN RUBEN DARTOWIYON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印尼籍移工,於原告起訴時,其住所位在桃園市新屋區,並非本院轄區,此有外國人居留證明書資料查詢、內政部移民署民國114年7月8日移署資字第1140094179號函等在卷可稽,且兩造並未約定債務履行地,並無民事訴訟法第12條特別審判籍之適用,則依上開規定,自應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