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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虎小字第182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賴宜屏  
被      告  YULIANA BT NURSIN RUBEN DARTOWIYON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印尼籍移工,於原告起訴時,其住所位在桃園市新屋區,並非本院轄區,此有外國人居留證明書資料查詢、內政部移民署民國114年7月8日移署資字第1140094179號函等在卷可稽,且兩造並未約定債務履行地,並無民事訴訟法第12條特別審判籍之適用,則依上開規定,自應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