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虎小字第26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楊雨璇
林家璿
被 告 蘇韋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4年11月13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11月12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當日適逢鳳凰颱風侵臺,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公告可稽,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上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爰依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114年11月13日下午5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