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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虎小字第26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楊雨璇  
            林家璿  
被      告  蘇韋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4年11月13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11月12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當日適逢鳳凰颱風侵臺,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公告可稽,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上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爰依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114年11月13日下午5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