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虎小字第28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振群律師
被 告 林子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調查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