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虎簡字第125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張美霞
兼
訴訟代理人 吳瑞民
被 告 蔡菊
黃莛茜
訴訟代理人 蔡君儀
上二被告之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劉信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