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虎簡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坤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47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