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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虎小字第12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葉家威  
被      告  鄭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調查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