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虎小字第12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葉家威
被 告 鄭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調查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