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晟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瑞
訴訟代理人 林韋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7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