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29號
原 告 藍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民
被 告 李昌熾
陳馮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8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