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4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志豪
選任辯護人 高大凱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63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志豪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