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匯款(取得利益)方式、時間、金額(詐得利益)及帳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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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110年7月18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方向盤」私訊姚立中,佯稱可以總價1萬8000元販售「PS5」1台予姚立中,要求亥○○先行支付訂金、支付甲○○為亥○○代購之遊戲點數費用及代甲○○支付購買遊 戲設備之費用云云,致姚立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0年7月18日8時57分許以其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葉昇銓名下之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告訴人亥○○提供之賣家之身分證相片、告訴人亥○○與賣家之臉書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擷圖(高市刑大警卷一第142至146頁)。 證人葉昇銓、葉名壹、吳懷萱之夫陳建杉於警詢之證述、帳戶個資檢視、葉昇銓名下凱基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吳懷萱名下第一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宜檢111偵1533卷第7、13至18、33至37、39至43、60至60頁背面)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於110年7月18日13時49分許以其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吳懷萱名下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於110年7月18日20時52分許以其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吳懷萱名下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於110年7月19日10時許,以臉書暱稱「方向盤」私訊k○○,佯稱欲販售「SWITCH」主機1台予k○○,致k○○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0年7月19日11時15分許以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吳懷萱名下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告訴人k○○與賣家之臉書對話擷圖、匯款紀錄擷圖(高市刑大警卷一第152至166頁)、吳懷萱名下第一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宜檢111偵1533卷39至43、60至60頁背面)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於110年7月20日22時47分許以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臺灣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於110年7月22日14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方」與R○○聯繫,佯稱欲販售「VR頭盔」及「PS5」各1台予R○○,致R○○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0年7月22日17時37分許以其名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玉山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告訴人R○○提供賣家之身分證相片、告訴人R○○與賣家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臉書對話紀錄擷圖。(高市刑大警卷一第174至192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伍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於110年7月23日凌晨0時20分許以其名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玉山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於110年7月23日11時44分許以全家超商代碼繳費付款 | | | | | |
| | 以臉暱稱「藍俊」在臉書「MARKETPLACE」張貼佯販二手PS5遊戲機之訊息,癸○○於110年7月28日23時許,在臉書上瀏覽前開訊息後,透過MESSENGER與方笠騰聯絡,甲○○遂佯以1萬7000元之金額販售「PS5」1台予癸○○,致癸○○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0年7月29日0時2分許以其名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智冠科技公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之會員基本資料、儲值資料、告訴人癸○○與賣家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通聯調閱查詢單(宜檢111偵122卷第11、14、18、23、28、33、39至43頁) |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8月1日9時許,以臉書暱稱「方向盤」私訊e○○,佯稱欲販售「PS5」1台予e○○,致e○○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0年8月1日9時28分許以其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第一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告訴人e○○提供賣家之身分證相片、告訴人e○○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匯款明細、告訴人e○○與賣家之臉書對話紀錄擷圖(高市刑大警卷一第202至206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於110年8月1日9時30分許以其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第一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於110年8月1日9時31分許以以其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第一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於110年8月1日21時59分許,以臉書暱稱「甲○○」私訊J○○,佯稱欲販售「VR」遊戲機設備予J○○,致J○○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0年8月2日0時48分許以其名下LINE BANK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第一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告訴人J○○提供賣家之身分證相片、匯款紀錄截圖、臉書對話紀錄擷圖(高市刑大警卷一第209至222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於110年8月2日1時26分許以其名下LINE BANK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黃愛婷名下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於110年8月7日16時43分許,以臉書暱稱「方向盤」私訊B○○,佯稱欲販售電腦產品予B○○,致B○○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0年8月7日17時9分許以其名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蔡康正名下之板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匯款紀錄擷圖、告訴人B○○提供之寄貨單翻拍相片(高市刑大警卷一第228至231頁)。
| |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於110年8月7日18時56分許以其名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蔡康正名下之板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於110年8月7日12時許,先以臉書暱稱「方笠騰」私訊寅○○,佯稱欲販售「PS5」等遊戲配件予寅○○,之後再以LINE暱稱「方」與寅○○聯繫,致寅○○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0年8月7日12時57分許以其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蔡康正名下之板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匯款紀錄截圖、告訴人寅○○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台新銀行金融卡翻拍相片、賣家LINE暱稱「方」之個人資訊介面(高市刑大警卷一第235至236頁)。
| |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於110年8月8日9時25分許以其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蔡康正名下之板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於110年8月10日凌晨1時10分許以其名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蔡康正名下之板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於110年8月8日21時許,以臉書暱稱「方笠騰」私訊O○,佯稱欲販售遊戲方向盤1組、「PS5」主機1台、搖桿2隻、遊戲片1片予O○,致O○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0年8月10日13時56分許以其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蔡康正名下之板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匯款紀錄截圖、臉書對話紀錄截圖(高市刑大警卷一第240至245頁)。
| |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於110年8月10日14時31分許以其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蔡康正名下之板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於110年8月12日8時許,以臉書暱稱「方笠騰」私訊h○○,佯稱欲以高階電動方向盤與h○○交換,並佯稱h○○僅須補差價云云,致h○○陷於錯誤而寄出價值11000元之電動方向盤及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0年8月12日19時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心誠店」購買星城遊戲點數。 | | | 全家便利商店遊戲點數收據、發票、臉書對話紀錄擷圖(高市刑大警卷一第251至253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 甲○○共同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之遊戲點數、電動方向盤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於110年8月12日28時45分許,在前址「全家超商心誠店」將價值11000元之電動方向盤寄出。 | | | | | |
| | 於110年9月4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方笠騰」私訊a○○,佯稱欲販售「PS5」禮包商品予a○○,致a○○陷於錯誤而委由男友陳位宗匯款至指定帳戶。 | 委由其男友陳位宗於110年9月4日19時12分許以其名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吳智偉名下之兆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 證人陳位宗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陳位宗匯出之台新銀行帳戶存摺影本(高市刑事警卷一第258至261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以臉書暱稱「蔡康正」在臉書商店佯售AUSA顯示卡」,p○○於110年9月15日1時許,瀏覽前開貼文後與臉書暱稱「蔡康正」聯絡,誤信為真而與臉書暱稱「蔡康正」達成交易合意,而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0年9月15日1時10分許以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華南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臉書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告訴人p○○提供之金融卡翻拍相片(高市刑大警卷一第264至269頁)。
|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壹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於110年9月15日凌晨1時46分許以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華南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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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臉書暱稱「蔡康正」在臉書佯售電腦顯卡,l○○於110年9月19日23時許,瀏覽前開貼文後與臉書暱稱「蔡康正」、聯絡,之後因臉書暱稱「蔡康正」帳號被封鎖,l○○撥打0000000000號電話聯繫後,再改與甲○○使用之LINE暱稱「懲罰妳」(ID:ROGER00000000)聯絡,l○○因而陷於錯誤,誤信甲○○確有出售電腦顯卡之真意,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惟嗣收到之商品不符。 | 於110年9月20日0時18分許以其名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李振豪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於110年9月21日1時34分許以其名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李振豪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於110年9月21日1時35分許以其名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李振豪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於110年9月14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方笠騰」私訊Y○○,佯稱欲販售「PS4」主機1台予Y○○,致Y○○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收到之商品不符,始悉受騙。 | 於110年9月24日18時57分許以其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轉帳 | | 臺灣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告訴人Y○○警詢筆錄、報案資料(高市警卷一第278至283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10月4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倪周凱」私訊V○○,佯稱欲販售「PS5」1台予V○○,致V○○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收到之商品不符,始悉受騙。 | 於110年10月4日20時20分許以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游焰慶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匯款紀錄截圖、臉書對話紀錄截圖、商品包裹外包裝資料、交易明細(高市刑大警卷一第288至293頁、北市刑大警卷第202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10月6日8時4分許,以臉書暱稱「倪周凱」私訊U○○,佯稱欲販售「MACBOOK」1台予U○○,致U○○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始悉受騙。 | 於110年10月6日14時32分許以其名下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游焰慶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交易明細表、臉書對話紀錄截圖、通話紀錄(高市刑大警卷一第296至301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10月8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夏仁」私訊T○○,佯稱欲販售電腦顯卡予T○○,致T○○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現金儲值至指定之全家便利超商會員帳戶,惟未收到商品,始悉受騙。 | 於110年10月8日12時1分許以現金儲值至全家會員帳戶 | | | 全家便利商店儲值QR CODE擷圖、發票翻拍相片、臉書對話紀錄截圖(高市刑大警卷一第305至314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10月9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夏仁」私訊X○○,佯稱欲販售電腦顯卡予X○○,致X○○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收到之商品不符,始悉受騙。 | 於110年10月9日17時13分許以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游焰慶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臉書對話截圖、匯款紀錄擷圖、收到商品之翻拍相片(高市刑大警卷一第319至324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於110年10月9日17時13分許以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游焰慶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於110年10月11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夏仁」私訊M○○,佯稱欲販售電腦顯卡1張予M○○,致M○○陷於錯誤而現金儲值全家便利超商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始悉受騙。 | 於110年10月11日13時21分許以現金儲值全家會員帳戶 | | | 臉書對話紀錄擷圖、蔡康正之名片翻拍相片、全家便利商儲值收據(高市刑大警卷一第328至345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以臉書暱稱「倪周凱」在臉書「PS5主機遊戲周邊全台交易版」張貼佯售PS5遊戲主機之訊息,酉○○於110年10月12日3時30分許,瀏覽前開貼文後與之聯繫而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0年10月12日3時51分許以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轉帳 | | 游焰慶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臉書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擷圖、蔡康正名片(高市刑大警卷一第352至359頁)
|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以臉書暱稱「夏仁」在臉書張貼佯售PS5遊戲主機之訊息,宇○○於110年10月21日6時許瀏覽前開貼文與之聯繫,之後再以LINE通訊軟體聯絡,雙方約定以2萬元購買PS5遊戲主機1台及遊戲片4片,致宇○○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0年10月21日13時51分許以其名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國泰世華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告訴人宇○○警詢筆錄及報案資料(高市刑大警卷二第360至371頁)
|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於110年10月21日22時39分許以其名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國泰世華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於110年10月21日22時50分許以其名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國泰世華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於110年10月21日22時53分許以其名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國泰世華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以臉書暱稱「夏仁」在臉書張貼佯售Samsung手機之訊息,未○○於110年10月24日1時許瀏覽前開訊息後與之聯繫,致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收到之商品不符。 | 於110年10月24日1時31分許以其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連唯佑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告訴人未○○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連唯佑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本院111訴136卷一第423至424、429頁)
|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11月6日12時許,以臉書暱稱「方塊酥」私訊林修齊,佯稱欲販售電腦顯卡予林修齊,致林修齊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收到與購買不符之商品。 | 於110年11月6日21時26分許以其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李銘恭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臉書對話紀錄擷圖、通聯紀錄擷圖、匯款紀錄擷圖、李銘恭郵局帳戶交易明細(高市刑大警卷二第378至381頁、宜檢111偵1059卷二第75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於110年11月7日13時58分許以其名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 | | |
| | | 於110年11月7日14時許以其名下同上之元大銀行帳戶轉帳 | | | | | |
| | | 於110年11月7日20時19分許以其名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 | | |
| | 於110年11月19日12時許,以臉書暱稱「黃明雄」私訊丑○○,佯稱欲販售電腦顯示卡予丑○○,致丑○○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先收到不符之商品,嗣經指示寄回後,即未再收到商品。 | 於110年11月19日16時56分許以其名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朱柏榮名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臉書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擷圖、朱柏榮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高市刑大警卷二第388至403頁、宜檢111偵1059卷二第3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於110年11月19日18時9分許以其名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朱柏榮名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於110年11月23日22時許,以臉書暱稱「黃明雄」與b○○聯繫,佯稱欲販售音響混音機(起訴書誤載為電腦顯示卡)予b○○,致b○○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甲○○未依約出面交付商品。 | 於110年11月24日14時18分許以其名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產生之臺灣PAY虛擬帳號轉帳 | | 朱柏榮名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臉書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擷圖、告訴人b○○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影本、蔡康正之身分證、健保卡翻拍照片、朱柏榮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高市刑大警卷二第409至417頁、宜檢111偵1059卷二第3頁背面)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11月24日8時許,以臉書暱稱「黃明雄」私訊Z○○,佯稱欲販售電腦顯卡予Z○○,致Z○○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收到商品不符。 | 於110年11月24日9時許以其名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朱柏榮名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朱柏榮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宜檢111偵1059卷二第3頁背面)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於110年11月24日10時49分許以其名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朱柏榮名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於110年11月26日凌晨0時38分許,以臉書暱稱「黃明雄」私訊A○○,佯稱欲販售電腦處理器與記憶體(起訴書誤載為電腦顯卡)予A○○,致A○○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收到之商品不符。 | 於110年11月26日凌晨0時38分許以其名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臺灣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被告之身分證翻拍照片、蔡康正之身分證、健保卡翻拍照片、告訴人A○○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高市警卷二第429至430頁、本院111訴136卷一第443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於110年11月26日凌晨4時36分許以其名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玉山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於110年11月26日12時16分許以其名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玉山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於110年11月26日16時許,以臉書暱稱「黃明雄」私訊r○○,佯稱欲販售蘋果電腦予r○○,致r○○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收到商品不符,始悉受騙。 | 於110年11月27日19時40分許以其名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玉山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匯款紀錄擷圖、臉書擷圖、蔡康正之身分證、健保卡翻拍照片、告訴人r○○收受之與商品不符之包裹相片(高市警卷二第436至442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11月29日前之某日時,在臉書 佯貼販賣筆記型電腦(Mac Book Pro)之廣告,卯○○於110年11月29日瀏覽前開廣告後與之聯繫,甲○○遂以臉書暱稱「黃明雄」與卯○○聯絡,佯稱欲販售前開筆記型電腦予卯○○,致卯○○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收到商品不符。 | 於110年11月29日17時55分許以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曾致維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匯款紀錄明細、告訴人卯○○之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翻拍照片、臉書擷圖、貨物開箱發現商品不符之照片、蔡康正之身分證、健保卡翻拍照片(高市刑大警卷二第448至455頁)
|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犯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12月3日22時許,以臉書暱稱「楊日松」私訊丁○○,佯稱欲販售三星牌手機予丁○○,致丁○○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收到商品不符。 | 於110年12月3日23時25分許以其名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F○○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臉書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丁○○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F○○郵局帳戶交易明細(高市刑大警卷二第459至480頁、本院111訴136卷一第419、425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12月4日前之某時,以臉書暱稱「楊日松」在臉書佯刊販賣PS5遊戲機之廣告,玄○○於110年12月4日某時許瀏覽前開廣告後與之聯繫,甲○○即以臉書「楊日松」與玄○○聯絡,佯稱欲販售PS5遊戲機予玄○○,致玄○○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收到商品不符。 | 於110年12月4日10時44分許以其母親蕭雅伶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F○○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臉書對話紀錄擷圖(含蔡康正之國民身分證照片)、匯款紀錄擷圖、F○○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高市刑大警卷二第492至495頁、本院111訴136卷一第425頁)
|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犯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12月9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楊日松」私訊D○○○,佯稱欲販售腳踏車踏板予D○○○,致D○○○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0年12月9日12時許以其名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第一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臉書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擷圖(高市刑大警卷二第501至503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12月10日19時許,以臉書暱稱「楊日松」私訊E○○,佯稱欲販售GOPRO相機予E○○,致E○○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取貨時發現包裏內空無一物。 | 於110年12月11日23時55分許以其名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陳筱枚名下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臉書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擷圖、臉書暱稱「楊日松」之個人資料、告訴人E○○收到之包裹相片(高市刑大警卷二第508至512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12月10日21時許,以臉書暱稱「楊日松」私訊地○○,佯稱欲販售SWITCH主機予地○○,致地○○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取貨時發現包裏內空無一物。 | 於110年12月10日22時3分以其名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陳筱枚名下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臉書對話紀錄擷圖、通聯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取貨證明單翻拍照片(高市刑大警卷二第519至529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12月12日11時許,以臉書暱稱「楊日松」私訊子○○,佯稱欲販售汽車鋼圈予子○○,致子○○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0年12月12日15時39分許以其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第一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於110年12月12日15時43分許以其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陳筱枚名下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於110年12月12日10時51分許,以臉書暱稱「楊日松」私訊m○○,佯稱欲販售電腦零件予m○○,致m○○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始悉受騙。 | 於110年12月12日10時57分許以其名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陳筱枚名下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12月14日10時59分許,以臉書暱稱「楊日松」私訊I○○,佯稱欲販售公仔模型予I○○,致I○○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0年12月14日12時51分許以其名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第一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臉書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擷圖、告訴人I○○名下玉山銀行帳戶存摺翻拍照片(高市刑大警卷二第546至549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於110年12月14日15時22分許以其名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第一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於110年12月16日0時34分許,以臉書暱稱「楊日松」私訊Q○○,佯稱欲販售電腦顯示卡予Q○○,致Q○○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0年12月16日凌晨0時49分許以其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陳妡語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臉書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收據、告訴人Q○○名下中華郵政帳戶金融卡翻拍照片、陳妡語郵局帳戶交易明細(高市刑大警卷二第553至556頁、宜檢111偵1059卷二第82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12月16日15時許,以臉書暱稱「楊來過」私訊P○○,佯稱欲販售相機鏡頭予P○○,致P○○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收到不符之商品。 | 於110年12月16日15時27分許以其名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陳妡語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臉書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收據、告訴人P○○提供「F○○」之名片、收到包裹之宅配單、陳妡語郵局帳戶交易明細(高市刑大警卷二第559至561頁、宜檢111偵1059卷二第82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12月16日18時許,以臉書暱稱「楊來過」私訊戌○○,佯稱欲販售模型玩具予戌○○,致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收到不符商品。 | 於110年12月16日19時55分許以其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轉帳 | | 陳妡語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臉書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擷圖、寄貨單相片、陳妡語郵帳戶交易明細(高市刑大警卷二第568至574頁、宜檢111偵1059卷二第101頁背面)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12月17日凌晨2時12分許,以臉書暱稱「楊來過」私訊己○○,佯稱欲販售模型玩具予己○○,致己○○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收到不符商品。 | 於110年12月17日17時46分許以其名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陳妡語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臉書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擷圖、告訴人己○○名下玉山銀行帳戶存摺擷圖、告訴人己○○提供「F○○」之名片、陳妡語郵局帳戶交易明細(高市刑大警卷二第578至582頁、宜檢111偵1059卷二第82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12月17日23時許,以臉書暱稱「楊來過」私訊H○○,佯稱欲販售模型玩具予H○○,致H○○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收到不符商品。 | 於110年12月18日凌晨1時12分許以其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陳妡語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臉書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擷圖、告訴人H○○收到燈泡之照片、陳妡語郵局帳戶交易明細(高市刑大警卷二第587至592頁、宜檢111偵1059卷二第82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12月18日19時許,以臉書暱稱「楊來過」私訊q○○,佯稱欲販售模型玩具予q○○,致q○○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收到不符商品。 | 於110年12月18日凌晨2時23分以其名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陳妡語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臉書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擷圖、告訴人q○○提供「F○○」之名片、陳妡語郵局帳戶交易明細(高市刑大警卷二第598至601頁、宜檢111偵1059卷二第82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12月18日某時許,以臉書私訊壬○○,佯稱欲販售瓷器予壬○○,致壬○○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收到不符商品。 | 於110年12月19日9時36分許以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姜智鈞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臉書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擷圖、告訴人家豪收到包裹之宅配單(高市刑大警卷二第607至610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肆仟玖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於110年12月19日18時4分許以其名下同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轉帳 | | | | | |
| | | 於110年12月20日14時21分許以其名下同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轉帳 | | | | | |
| | | 於110年12月22日凌晨0時4分許以其名下同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轉帳 | | | | | |
| | | 於110年12月22日8時30分許以其名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 | | |
| | | 於110年12月22日15時11分許以其名下上之台新銀行帳戶轉帳 | | | | | |
| | 於110年12月25日18時許,以臉書暱稱「周劫侖」私訊巳○○,佯稱欲販售相機鏡頭予巳○○,致巳○○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收到不符商品。 | 於110年12月26日17時1分許以其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F○○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臉書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擷圖(高市刑大警卷二第621至628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於110年12月27日6時59分許以其名下安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 | | |
| | | 於110年12月27日11時59分許以其名下同上安泰銀行帳戶轉帳 | | | | | |
| | 於110年12月25日10時許,以臉書暱稱「周劫侖」私訊劉○成,佯稱欲販售電腦顯示卡予劉○成,致劉○成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收到不符商品。 | 於110年12月25日14時35分許以代碼儲值全家便利超商會員帳戶繳費付款 | | | 臉書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擷圖、發票、全家便利超商會員儲值QR CODE、告訴人劉○成提供之「F○○」名片(高市刑大警卷三第632至636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於110年12月25日18時50分許以其哥哥劉智民名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轉帳 | |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於110年12月29日14時2分許,以臉書暱稱「周劫侖」私訊W○○,佯稱欲販售PS5遊戲機予W○○,致W○○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收到不符商品,始悉受騙。 | 於110年12月29日14時17分許以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尤志傑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臉書對話紀錄擷圖、通聯紀錄擷圖、匯款紀錄擷圖、告訴人W○○收取之包裹相片、通話紀錄(高市刑大警卷三第641至644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於110年12月29日16時48分許以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尤志傑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於110年12月29日12時許,以臉書暱稱「周劫侖」私訊j○○,佯稱欲販售相機鏡頭予j○○,致j○○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收到不符商品。 | 於110年12月30日15時2分許以其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尤志傑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臉書、LINE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擷圖、告訴人j○○提供之「F○○」名片(高市刑大警卷三第649至652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於110年12月31日12時52分許以其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轉帳 | | 尤志傑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於110年12月31日20時許,以臉書暱稱「周劫侖」私訊申○○,佯稱欲販售PS4遊戲機予申○○,致申○○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0年12月31日20時52分許以其父親林進福名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尤志傑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交易明細表、臉書對話紀錄擷圖(高市刑大警卷三第662至664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於110年12月31日20時53分許以同上帳戶轉帳 | | | | | |
| | | 於110年12月31日22時39分許以同上帳戶轉帳 | | | | | |
| | 於110年12月31日15時58分許,以臉書暱稱「周劫侖」私訊K○○,佯稱欲販售筆記型電腦予K○○,致K○○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1年1月2日22時13分許以其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玉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 臉書對話紀錄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擷圖、告訴人K○○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影本(高市刑大卷三第670至678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於111年1月3日13時23分許以其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玉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於111年1月5日凌晨0時18分許以其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崔原榮名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於111年1月5日14時30分許,以臉書暱稱「關羽」私訊i○○,佯稱欲販售模型玩具予i○○,致i○○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收到不符商品。 | 於111年1月5日19時2分許以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崔原榮名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臉書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擷圖、告訴人i○○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金融卡翻拍照片、宅配單翻拍相片(高市刑大警卷三第683至686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1年1月8日22時許,以臉書暱稱「周漁民」私訊C○○,佯稱欲販售機車輪框予C○○,致C○○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收到不符商品。 | 於111年1月8日21時49分許以其名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臉書對話紀錄擷圖、通聯紀錄擷圖、匯款紀錄擷圖(高市刑大警卷三第691至696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1年1月8日18時44分許,以臉書暱稱「關羽、周漁民」私訊S○○,佯稱欲販售模型玩具予S○○,致S○○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1年1月8日23時55分許、111年1月8日23時59分許以全家超商代碼繳費付款 | | | 臉書對話紀錄擷圖、全家便利超商會員儲值QR CODE、收據(高市刑大警卷三第700至704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1年1月9日3時54分許,以臉書暱稱「周漁民」私訊戊○○,佯稱欲販售遊戲卡牌予戊○○,致戊○○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1年1月9日11時51分許以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臉書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擷圖(高市刑大警卷三第704至712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1年1月9日2時46分許,以臉書暱稱「周漁民」私訊L○○,佯稱欲販售Sony相機予L○○,致L○○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1年1月9日14時8分許以其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告訴人L○○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臉書對話紀錄擷圖、LINE對話紀錄(高市刑大警卷三第717至724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1年1月12日9時16分許,以臉書暱稱「F○○」私訊宙○○,佯稱欲販售相機鏡頭予宙○○,致宙○○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1年1月12日15時36分許以其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1年1月13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F○○」私訊午○○,佯稱欲元販售遊戲卡牌予午○○,致午○○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1年1月13日15時16分許以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告訴人午○○警詢筆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111訴136卷一第381至383、470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1年1月17日15時許,以臉書暱稱「F○○」私訊辛○○,佯稱欲販售模型(真蓋特)予辛○○,致辛○○陷於錯誤而儲值現金於指定全家便利商店會員錢包,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1年1月17日16時49分許儲值現金全家便利商店會員帳戶錢包 | | | 臉書對話紀錄擷圖、全家便利超商儲值收據、發票(高市刑大警卷三第739至742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1年1月18日9時35分許,以臉書暱稱「F○○」私訊G○○,佯稱欲販售Dainese皮衣、皮褲予G○○,致G○○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1年1月18日18時20分許以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玉山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臉書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G○○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高市刑大警卷三第746至758頁、本院111訴136卷第476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1年1月15日12時46分許,以臉書暱稱「F○○」私訊o○○,佯稱欲販售燈具予o○○,致o○○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1年1月19日12時25分許以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李學聖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交易明細、臉書對話紀錄擷圖(高市刑大警卷三第762至767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1年1月21日19時55分許,以臉書暱稱「F○○」私訊s○○,佯稱欲販售SONY相機鏡頭予s○○,致s○○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收到之商品不符。 | 於111年1月21日19時55分以其名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臺灣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告訴人s○○收到包裹相片、交易明細、臉書對話紀錄擷圖(高市刑大警卷三第773至779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1年1月20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F○○」私訊d○○,佯稱欲販售JET機車零件予d○○,致d○○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始悉受騙。 | 於111年1月21日9時7分許以其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臺灣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臉書對話紀錄擷圖、通聯紀錄擷圖、告訴人d○○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影本、帳戶交易明細(高市刑大警卷三第282至287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於111年1月21日22時33分許以其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玉山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於111年1月30日16時許,以臉書暱稱「F○○」私訊庚○○,佯稱欲販售相機鏡頭予庚○○,致庚○○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1年1月30日18時49分許以其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戴佑任名下之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臉書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擷圖(高市刑大警卷三第792至794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1年1月31日10時許,以臉書暱稱「F○○」私訊N○○,佯稱欲販售吉他予N○○,致N○○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1年1月31日22時7分許以其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戴佑任名下之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臉書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擷圖、告訴人N○○名下中華郵政帳戶金融卡翻拍照片(高市刑大警卷三第798至802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1年1月24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F○○」私訊n○○,佯稱欲販售布袋戲道具予n○○,致n○○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1年1月24日凌晨0時41分許以其名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李學聖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臉書對話紀錄擷圖、通聯紀錄擷圖、匯款紀錄擷圖(高市刑大警卷三第807至810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1年1月24日16時30分許,以臉書暱稱「F○○」私訊天○○,佯稱欲販售模型公仔(我的英雄學院)予天○○,致天○○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1年1月24日16時30分許以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林文成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臉書對話紀錄擷圖、通聯紀錄擷圖、匯款紀錄擷圖、F○○之身分證、健保卡翻拍相片(高市刑大警卷三第815至822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於111年1月24日17時44分許以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林文成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於111年1月30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F○○」私訊辰○○,佯稱欲販售相機鏡頭予辰○○,致辰○○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1年1月31日22時15分許以其名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戴佑任名下之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臉書對話紀錄擷圖、LINE暱稱「安心服務」個人頁面擷圖、匯款紀錄擷圖(高市刑大警卷三第825至828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1年2月6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F○○」私訊c○○,佯稱欲販售模型公仔(水晶禮estream雷姆公仔)予c○○,致c○○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收到之商品不符。 | c○○於111年2月6日14時4分許以其名下上海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李侑宣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臉書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擷圖、F○○之身分證、健保卡翻拍相片(高市刑大警卷三第833至845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1年2月4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F○○」私訊f○○,佯稱欲販售相機鏡頭予f○○,致f○○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收到不符商品,始悉受騙。 | 於111年2月6日21時6分許以其名下LINE BANK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李侑宣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臉書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擷圖(高市刑大警卷三第848至857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於111年2月6日21時6分許以其名下LINE BANK同上帳戶轉帳 | | | | | |
| | | 於111年2月6日21時6分許以其名下LINE BANK同上帳戶轉帳 | | | | | |
| | | 於111年2月7日0時9分許以其名下LINE BANK同上帳戶轉帳 | | | | | |
| | 於111年2月7日19時50分許許,以臉書暱稱「F○○」私訊乙○○,佯稱欲販售電腦顯示卡予乙○○,致乙○○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收到之商品不符。 | 於111年2月8日0時51分許以其名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告訴人乙○○收到之包裹相片、F○○之身分證翻拍相片、匯款紀錄擷圖、臉書對話紀錄擷圖(高市刑大警卷三第865至875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於111年2月8日18時11分許以其名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於111年2月7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F○○」私訊黃○○,佯稱欲販售車頂架予黃○○,致黃○○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1年2月8日10時7分許以其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臉書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擷圖(高市刑大警卷三第879至883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1年2月12日凌晨5時許,以臉書暱稱「F○○」私訊丙○○,佯稱欲販售相機機身、相機鏡頭及電腦主機等予丙○○,致丙○○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1年2月12日6時14分許以其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華南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全家便商超商儲值交易明細、轉帳交易明細、臉書對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擷圖(高市刑大警卷三第887至897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於111年2月12日13時15分許以其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華南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於111年2月12日20時16分許以其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華南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於111年2月13日2時39分許以其名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華南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於111年2月12日10時43分許、111年2月12日17時11分許、111年2月12日17時12分許、111年2月12日21時54分許至全家便超商儲值會員錢包 | | | | | |
| | 於110年8月25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甲○○」私訊黃唯聖,佯稱欲以其HTC廠牌之VR遊戲機與黃唯聖之小米廠牌之VR遊戲機互易,黃唯聖並需再支付價差4000元,致黃唯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寄出小米廠牌之VR遊戲機,並依甲○○提供之超商條碼購買4000元之遊戲點數,惟收到與約定不符之商品。 | 於110年8月25日16時許,至新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自強門市,寄出其所有之小米廠牌之VR遊戲機1台(嗣甲○○未前往取貨,已退回黃唯聖)。
| | | 證人即黃唯聖之母張顯怡於偵查中證述、告訴人黃唯聖提供之臉書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截圖、全家便利商店遊戲點數收據發票、告訴人收到之包裹內容物相片、0000000000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及該門號於110年8月25日至28日之雙向通聯紀錄及行動上網歷程(士檢110偵18840卷第13至33、57至62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貳仟元之遊戲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於110年8月25日16時許,至新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自強門市,以全家超商代碼購買4000元之遊戲點數。 | | | | | |
| | 於臉書「INSTA360 TAIWAN二手買賣交流交換社團」,以「方向盤」之暱稱,佯貼販賣二手運動相機「INSTA 360 ONE X2」之訊息,謝為至於110年7月30日10時許瀏覽該訊息後與之聯絡,致謝為至陷於錯誤,誤信甲○○確有販賣前開相機,依指示儲值現金至指定之全家超商會員帳戶。 | 於110年7月30日22時51分許以現金儲值至全家超商會員帳戶。
| | | 告訴人謝為至所提供全家便利商店購買遊戲點數之電子發票及交易明細、告訴人與被告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通聯調閱查詢單、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暨所附遊戲點數儲值之帳戶會員申請資料、儲值歷程及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附之門號使用資料、IP位址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宜檢110偵8369卷第10至25頁) |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犯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貳仟伍佰元之遊戲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臉書「PS5 switch二手交易買賣遊戲主機台中台北高雄ns ps5」,以「陳雙雙」之暱稱,佯貼販賣馬利歐派對遊戲片之訊息,謝啟文於110年1月31日19時許瀏覽該訊息後與之聯絡,致謝啟文陷於錯誤,誤信甲○○確有販賣前開遊戲片,而依甲○○提供之超商代碼繳費,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0年2月1日10時26分許,以全家超商代碼繳費。 | | | 咕咕有限公司電子郵件暨所附使用全家便利商店繳費之會員資料、全家便利商店儲值QR CODE擷圖、(宜檢110偵5382號卷第25至31、37頁)
|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元之遊戲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7月10日14時許,以臉書暱稱「甲○○」與甘靖軒聯繫,佯稱欲販售「PS4主機」1台予甘靖軒,致甘靖軒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110年7月10日16時許以其母親名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中國信託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告訴人甘靖軒提供之臉書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擷圖、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復虛擬帳戶查詢資料(宜檢110偵6755卷第12至13頁、20至23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7月9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甲○○」與張鈞齊聯繫,佯稱欲販售遊戲設備予張鈞齊,致張鈞齊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110年7月16日19時42分許以名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第一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告訴人張鈞齊提供之臉書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復虛擬帳戶查詢資料、臉書帳號「方向盤」之登入IP與通聯調閱查詢單(新北地檢110偵44882號卷第45至46頁背面、8至10、11至21、23至41頁)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