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伍振龍
選任辯護人 陳馨強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且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陳介川告訴被告伍振龍涉犯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與被告調解成立而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調偵字第66號
被 告 伍振龍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
居宜蘭縣○○鎮○○街00巷00號
(現於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強制
監護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伍振龍於民國111年6月5日上午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宜蘭縣羅東鎮河濱路往羅東方向行駛,行經宜蘭縣羅東鎮仁愛路3段與河濱路岔路口處,本應注意汽車之行進應遵守燈光號誌,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闖越紅燈,適有陳介川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沿歪仔歪橋往仁愛路3段方向駛至,因閃避不及,兩車因而發生碰撞,陳介川受有左側肩膀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陳介川訴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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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暨車損照片5張、監視器光碟1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 | 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經過情形,而肇事原因為被告駕駛車輛闖越紅燈之事實。 |
|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 區監理所基宜區車輛 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 意見書 | |
二、核被告伍振龍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檢 察 官 劉 怡 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 珦 麟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