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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瓏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572號),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林瓏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為保障被告之權益,認尚有應行調查事項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君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