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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ialis」商標圖樣之壯陽藥參盒(每盒肆錠)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91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仿冒商標「Cialis」之壯陽藥3盒(每盒4錠),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Cialis」藥品在臺進口商及使用「Cialis」商標權之台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函文與所附之藥品包裝鑑定報告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2月23日以111年度偵字第91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偵卷卷證無誤。又扣案之仿冒「Cialis」商標圖樣之壯陽藥3盒(每盒4錠),乃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扣案物照片、台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犀利士20mg藥品包裝鑑定報告」、「Cialis」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可佐,是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上開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