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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21號
原      告  莊新勇

被      告  游乾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4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游乾隆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莊新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