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世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緩字第56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吸食器參組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馮世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35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該案扣案之吸食器4組,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1條第2項所明定。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再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而適用。末者,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
(一)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年2月12日23時許,在宜蘭縣○○市○○路○段00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106年2月22日16時3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吸食器4組,經採集尿液送驗(檢體編號:TM106061),結果檢出安非他命類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35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6年6月27日以106年度上職議字第7917號駁回再議而維持原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2年,自106年6月27日起至108年6月26日止,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35號偵查卷宗(含警卷)、106年度緩字第562號緩起訴執行卷宗、106年度緩護療字第101號、106年度緩護命字第495號觀護卷宗無訛。
(二)而被告為前開犯行後,經警查獲所扣得之吸食器4組,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其中一組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6年3月29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23頁),足見上開吸食器1組(經鑑定),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核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說明,應連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及吸食器,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意旨漏未審酌前開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誤引供犯罪所用之物作為聲請依據,固有未合,然違禁物本屬應沒收之物,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檢察官所為該扣案物應予沒收之旨,則無不合,本院自不受檢察官聲請書誤載之拘束,應逕適用正確之條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至上開供取樣化驗之第二級毒品業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至扣案之吸食器3組(未經鑑定)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且已拋棄所有,亦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陳明無訛(見警卷第2頁;毒偵卷第12頁及其背面),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四)從而,首揭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