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益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益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經查,受刑人楊益山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民國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038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0日,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14年11月25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鈺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