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李建達
訴訟代理人 林詠御律師
被 告 簡文誠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被 告 進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40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之部分損害賠償金額,另經被告允諾並已先行給付,原告則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併予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