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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陳美麗


            張秋梅



            張志毅


            張瀞云


            張櫻馨
被      告  朱庭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7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瑜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