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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陸健龍
            傅鳳琪
被      告  黃勝豐
            環嶸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7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勝豐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陸健龍、傅鳳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