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2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葉雲亮
被 告 徐宋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4號違反自來水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宋林被訴違反自來水法等案件,經原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