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昱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所為114年度簡字第50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4年度醫偵字第1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鄭昱麒違反醫療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一造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定於115年8月18日15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憶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