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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鄭卉羚
            鄭如婷
            鄭子煒
            鄭雅婷
            鄭妤柔
上五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郭如玲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
被      告  中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博輝

被      告  吳高宗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2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高宗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42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等復未聲請本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瀚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