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附民緝字第4號
原 告 中天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秋子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鄭書暐律師
被 告 林悅秋
被 告 林國雄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5年度原易緝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威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