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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張毓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簡字第39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毓斌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憶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