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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153號
原      告  東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蘭
訴訟代理人  林芳瑜
被      告  廖廷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74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廷誠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東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憶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