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訴訟代理人 陳增懿
吳譽皇
被 告 曾祥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717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博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