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川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川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海冷凍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8,6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205元,惟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文雄